研讨·学术界权威依托
英才“专家论证会”是以国内政法院校的知名教授为依托,专门针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科学论断,并出具权威法律意见书的研究论证机构。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课题研究、疑难案件咨询论证等。在专家资源、品牌建设、专业团队和创新服务等方面,逐步形成自己的特色和优势,已发展成为国内知名法律论证服务机构之一。
一、英才苑府法律疑难案件论证中心成立初衷。
专家论证会这种模式能给您带来什么?
学术权威凝聚影响力,把握司法审判动向;寻求专业知识支持的重要途径,为案件胜诉提供过硬法理基础;优势资源做加法,疑难论点做减法,以专家意见为依托审慎断案。
二、英才苑府法律疑难案件论证中心机构简介。
机构简介:
英才苑府法律疑难案件论证中心经过多年的努力,已拥有百余名法学界的著名专家学者,在专家资源、品牌建设、专业团队和创新服务等方面,逐步形成自己独有的特色和优势,已发展成为国内知名的法律论证服务机构之一。
机构优势:
本中心是一个开放型的研究机构,以国内政法院校的众多知名教授为依托,并充分发挥平台积累的法学专家资源优势,面向全国,接受全国各地、各领域的律师委托,对相关重大、疑难法律案件进行研讨、论证,提供法律服务。除对一般疑难案件的研究和论证外,中心还对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的法律领域、发生的新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论证。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邀请不同法学专业的专家、律师组成专家组,对疑难案件进行集体“诊断”。专家组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客观地、不带偏见地,根据事实与法律对案件作出科学论断。
三、英才苑府法律疑难案件论证中心业务范围。
本中心的服务领域覆盖了民事、刑事、行政、知识产权、金融、房地产、证券、工业产权、海商、海事、国际贸易、公司、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清算、收购等领域。
开展的主要业务包括:重大课题研究、疑难案件咨询论证、法律风险管理、国内专家学者学术交流、法律实务研讨等。
专家论证会的法律事务主要有:
♦全国、省市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重大、疑难、热点案件;
♦具有前沿、领先地位的法律、政策的研究、解读和提案;
♦情节复杂且标的超过1000万元的案件;
♦司法实践中,学术观点、见解分歧、争议较大的案件;
♦其他律师事务所委托的重大疑难案件;
♦其他有代表性的重大疑难案件、热点案件。
四、英才苑府法律疑难案件论证中心论证流程。
五、英才苑府法律疑难案件论证中心案例回顾。
案件:州航公司诉风火典当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争议焦点:合同性质属于借款合同还是典当合同?
论证结果:经专家深入讨论认为,虽然是以州航公司和风火典当公司是以典当的名义发放贷款实施借款行为,但其州航公司向风火典当公司发放贷款的行为属于借款合同之范围,应当将合同的性质认定为借款合同,按照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计算借款利息。
法院判决结果:1)风火公司偿还州航公司借款本金1050万元;2)风火公司支付州航公司本金1050万元自2018年7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综合费和滞纳金。
案件:朱某故意杀人案(致5人死亡,3人受伤)
争议焦点:朱某构成放火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论证结果:在专家讨论过程中,多数专家认为朱某实施的危害行为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杀人罪,少数专家认为朱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最后经一致讨论认为朱某以不特定人群为目标实施放火行为和以特定人为目标实施故意杀人,其行为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
法院判决结果:1)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朱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朱某十五年有期徒刑;3)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件:杨某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
争议焦点:杨某能否申请精神损害赔偿金?
论证结果:专家经过激烈讨论认为杨某的精神损害赔偿应当予以支持,公安机关的逮捕行为导致杨某被无罪拘留了500多天,对杨某的生活和家人带来了极其严重的精神损害,应当向其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判决结果:1)XX市人民检察院支付杨某100000元人身损害赔偿金;2)XX市人民检察院支付杨某37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案件:疫情之下程发公司破产重整案
争议焦点:疫情之下能否延期程发公司的破产重整计划?
论证结果:专家通过整理以往实务案件认为,可以以非典时的判决为作为判例进行参考,并且在考虑程发公司的信用、综合实力的情况下,以不可抗力为出发点,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破产重整计划。
法院判决结果:裁定延期程发公司的破产重整计划。
案件:隐名股东诉显名股东赔偿案
争议焦点:隐名股东能否请求按照显名股东实际转让所得价款赔偿损失?
论证结果:专家经过讨论分析一致认为,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签订6000万代持股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显名股东在未经隐名股东的允许下转让股权,非法获利8000万,虽然在购买股权时的金额为6000万元,但股权的价值具有波动性的特征,隐名股东可以要求显名股东赔偿非法获利金额8000万元。
法院判决结果:显名股东赔偿隐名股东金额8000万元。
案件:股权继承纠纷案
争议焦点:婚前签订股权合同行使股东权利,婚后进行股权转让登记,该股权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论证结果:专家经过讨论认为,张某和成某于2008年结婚,虽然天圆公司的30%股权于2015年转让至张某的名下,转让价为7200万元,但在2005年张某就已经签订了股权合同,行使了股东权利,张某于天圆公司所持有的股权应当认定为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予以继承,而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
法院判决结果:1)张某的股权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张某的股权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由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