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才助力10000+律师走向专业化道路

横跨30多个省市     数十年龄阶段

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中,措施项目费问题往往会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就相关领域的制度要求和实际发展而言,施项目费的提出有一个发展过程,从住建部、财政部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可见大概。

 

1993 年,建标〔1993〕894 号文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等四个部分组成,其中施工措施项目的费用属于直接工程费中的其他直接费或者现场经费。2003 年,建标[2003]206 号文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将原其他直接费和临时设施费以及原直接费中属于工程非实体消耗的费用合并为措施费,但仍属于直接费的范围。2013 年,建标[2013]44 号文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按工程造价形成顺序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同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在工程量清单中要编制措施项目,措施项目费成为工程造价中的单列费用之一。措施项目费是工程造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工程结算时是否调整?如何调整?


英才苑府一堂好课▪建工造价专栏▪每周一讲,特邀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建工业务部律师张雷,于 12 月 7 日 19:30-21:00 与学员就《措施项目费实务问题解析》进行探讨。


特邀专家张雷,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有建造师、造价员等执业资格,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天津理工大学工程管理硕士在读。业务专长为工程造价争议解决,已出版《工程造价法律实务 108 个实务问题深度释解》《造价法律实务问答》。


一、每周一讲。

 

1、措施项目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应公平分担。


(1)市政道桥工程,施工过程中有一桥梁单位工程发生设计变更,合同中规定不论发生任何设计变更,措施费均不调整,现施工单位结算不调整桥梁措施费 500 万,是否合理?


2、措施项目无论是否实际发生,建设单位应当支付相应价款。


(1)项目于 2016 年 7 月招标完成,在已确定 A 施工单位中标的情况下,B 招标代理公司于 2016 年 8 月才出具的《某工程招标文件的澄清说明》仅有 B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招标人并未盖章,此澄清说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


(2)招标人与中标单位依据 B 招标代理公司出具的《某工程招标文件的澄清说明》相关内容签订《施工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3)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并未报送现“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实施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签证收方等佐证资料(私下了解到实际也未发生此费用),但《施工合同》根据澄清说明文件约定“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无论任何因素而引起实际措施费的变化,均按投标时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的报价作为结算价”,此费用是否应结算给施工单位?


3、围栏属临时设施,其费用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之中。


(1)合同中技术措施项目清单包含有施工围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包含现场围挡。审计认为施工围栏围挡费用重复了,应扣减技术措施项目中的施工围栏费用。施工单位认为施工围栏和围挡不是一回事,从概念上和用途上不同,不应扣减。施工单位应该如何说服审计人员?


4、场外道路、场内道路以及临时道路互相都有所区别。


(1)案涉工程造价中已计取临设费用,再按照签证和施工现场情况计取临时道路费用,是否属于重复计取?


二、直播时间。


2022 年 12 月 7 日晚 19:30-21:00

英才苑府法律教育网成立于 2007 年,是由北京英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郑州英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联合创办,旨在为广大律师朋友提供优质的专业化法律培训及服务。公司依托强大的师资团队和多年的课程打磨沉淀,全力打造中国法律培训实效领航品牌。法律服务领域正在逐步细化,律师专业化已成为律师行业的发展趋势。英才苑府致力于引导法律人专业化学习,为所有法律人提供专业化道路上的全生命周期服务。通过线上+线下的形式,围绕律师专业知识和实务操作技能的提升,助律师、律所提升核心竞争力,打造自己最显眼、最具说服力的专业品牌特色,实现个人专业领域的“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特”。

 

建工造价专栏之措施项目费实务问题解析

热门资讯

  • 夫妻约定“出轨赔偿对方100万”有效吗?最高法给出了明确意见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的情形,如夫妻双方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姻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

    170 2023-01-02
  • 最高法明确规定:微信号、人脸信息、手机验证码等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 35 批共 4 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14 2023-01-02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6批指导性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6批共6件指导性案例,均为仲裁司法审查案例。发布该批案例,旨在加强仲裁司法审查案例指导工作,确保裁判尺度统一,促进法律正确实施,实现严格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78 2022-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