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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各方当事人对案涉项目工程造价存在争议时,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法院或仲裁委确定工程造价的重要方式。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释义,工程造价鉴定指鉴定人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即是对该工程造价争议事项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的鉴定结论。根据《鉴定规范》规定:“鉴定人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进行鉴定。如因证据所限,无法采用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的,应按照与合同约定相近的原则,选择施工图算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或概算、估算的方法进行鉴定”。

 

众所周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往往形成于当事人之间交易的过程之中。但在现实中处理相关案件时,能够签订书面的施工合同就已经难能可贵,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收集与组织证据,成为案件胜败之重要一步。在收集好证据后,这些证据材料能否成为作为鉴定依据?书证不足时其他证据的证明效力如何?以及复印件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等等一系列证据材料相关问题将成为案件胜败的关键所在。


英才苑府一堂好课▪建工造价专栏▪每周一讲 044 期,特邀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建工业务部律师张雷,于 12 月 14 日 19:30-21:00 与学员就《造价鉴定证据材料相关实务问题解析》进行探讨。


特邀专家张雷,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有建造师、造价员等执业资格,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天津理工大学工程管理硕士在读,业务专长为工程造价争议解决,已出版《工程造价法律实务 108 个实务问题深度释解》《造价法律实务问答》

 

每周一讲


《造价鉴定证据材料相关实务问题解析》


一、证据材料能否作为鉴定依据,应该由法院来决定。


(一)司法鉴定(工程造价鉴定)业务中,双方当事人质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的证据能否作为鉴定材料?


(二)复印件能否作为鉴定材料?


(三)如确因证据缺失,一方又不愿配合的情况下,能否依据实际施工情况作出鉴定结论?


二、缺乏书证时,实物证据、视听资料、勘验笔录等也可以作为证据。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作为起诉发包方索要工程款的劳务分包人(违法分包,劳务进行了再分包),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可以鉴定的原件资料,如何进行工程量鉴定?


三、证据应当依法提供,不得擅自修改。


(一)双方确认的签证只有一份原件(原件已拍照,照片在施工单位手里),且在甲方手里,施工单位只有复印件。但是结算过程中,甲方把原件给改了,施工单位该怎么办?


(二)利用施工单位手里的照片能否证明复印件是有效的?


(三)如果不能的话,施工单位还有什么弥补措施?


四、只有以一般人的思维都能了解的事实才属免证事实。


(一)一个项目的工程签证单签证内容为:新增 300 米的双壁波纹管,并未详细写出挖土方和回填,鉴定报告中只计入管道费用,其他并未考虑。这样合理吗?


(二)挖土方和回填土是必定要发生的项目,即使没写准确的工程量,是否也应该考虑常规做法?

直播时间


2022 年 12 月 14 日晚 19:3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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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才苑府一堂好课之造价鉴定证据材料相关实务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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